一、什么叫官司和打官司?
“官司”一词是民间从古到今的通俗说法。“官”和“司”旧时本意都指“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意思,因而,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或官员那里去请求裁决是非,官府或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的整个活动,民间就称之为“官司”。而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则被称为打官司。
“官司” 和“打官司”这种说法至今在民间仍很普遍,有些地方甚至还把受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说成是“吃官司”。“官司”或“打官司”用法律术语和语言来表示就叫诉讼。当然这只是指打到司法机关去的那一部分官司,打到其他机关或某个领导那里去的官司就不能称之为诉讼。今日所称打官司或诉讼,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下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的人依照法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或解决权利义务纠纷、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诉讼的构成有这样一些要素:
一是要有法院参加。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裁决争议,都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通常情况下,没有法院的参加就不构成诉讼。有些刑事案件虽然并不到法院,到检察院那里诉讼就结束了, 这种情形,并不是完整的诉讼过程,而是具备某种条件时诉讼的提前结束。
二是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时参加。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审理,因而也不构成诉讼。
三是要有通过起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比如,检察机关起诉时必须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定罪判 刑的请求,民事案件中原告也会提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方面的请求。没有诉讼请求,诉讼无法构成,也毫无实际意义。 二、官司有哪几类?它们各解决哪些问题?
官司各式各样,形形色色,但按其解决的问题性质和内容,可以划分成基本的三大类:
第一类是刑事官司。刑事官司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无罪责和罪责大小,并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样刑罚的活动。刑事官司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责任问题,包括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应否对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机关通过侦查调查活动,查明和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存在哪些依法应当或可以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二类是民事、经济官司。民事、经济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经济权益纠纷的活动。在日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与企、事业之间难免发生民事、经济权益纠纷。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解决这种权益纠纷,便是民事、经济官司的核心问题。经济官司是从民事官司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官司。经济官司一般指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之间经济权益纠纷的官司,而狭义的民事官司一般指解决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单位之间在 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关系纠纷和财产关系纠纷及其他非财产关系纠纷。但民事官司和经济官司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所以属于同一类官司。
第三类官司是行政官司。行政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官司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这种官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被告总是某一级政府或政府中的某一行政机关。
三、案件受理流程指南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诉讼副本和证据副本。
在递交起诉状时,原告应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1)原告为公民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2)被告为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
二、立案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书。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纳,由法院开具《诉讼收费专用收据》;也可在收到缴纳通知书起七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分行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缴纳,凭银行回单到法院换取《诉讼收费专用收据》。
四、告状是不是一定要写状子?
告状,确切地说就是起诉。自古以来,告状必须递送状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且按被告人数提出诉状副本。被告只是一个人或一个单位,起诉时就需要递交一式两份的诉状;如果被告是两个人或两个单位,起诉时就需要递交一式三份的诉状,依次类推。法律之所以规定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副本:
一是便于人民法院了解掌握当一只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之 间的主要纠纷、起诉方的请求和主要的理由,然后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二是便于被告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被告就以能够作好准备参加诉讼,并行使答辩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起诉虽然应当提交诉状,但法律也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将起诉行为和内容记入笔录。不过,最好还是请律师或其他会写诉状的公民代写诉状。 广义的告状,除了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日常生活中还指公民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种告状不是起诉,是否一定要书面控告,法律没有加以规定。 控告人可以写控告信寄司法机关,也可以直接到司法机关去口头控告。
五、不服判决、裁定时怎样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愉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六、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经济官司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经济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公民包括其特殊形式,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还包括其特殊形式,即法人型联营的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其他组织则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即非法人团体。 当事人在民事、经济官司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提供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辨论的权利;
( 五)申请调解的权利;
(六)双方自行和解的权利;
(七)提起上诉的权利;
(八)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九)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十一)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时申请补正的权利;
(十二)不服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判、调解协议时提出申诉的权利。属于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原告有提出、 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 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又应当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三)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七、中山市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悉知诉讼中所存在的风险,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权利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原告对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被告提出反诉,都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也会导致被视为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依规定按时预交诉讼费的,将会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和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举证方应承担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是败诉的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是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6、证人不出庭的风险。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确有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7、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不履行相关协助义务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9、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予退还的风险,并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法院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11、逾期上诉或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利的裁定书、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依诉讼法的规定在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则视为放弃行使权利。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应依诉讼法的规定在相应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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